各位親愛的教牧同工及信徒領袖, 我們是一群基督徒。我們不反對同性戀。我們明白為何有為數不少的基督徒反對同性戀,但我們持有不同的看法,希望值此機會解釋清楚。 我們接納少數性傾向者,是基於主耶穌基督教導我們的愛心。我們遵行主耶穌基督教導的核心價值:愛人如己。依此原則,我們這樣反省:如果我是同性戀者,我有甚麼感受?我希望別人怎樣對待?就是這顆感同身受的同理心驅使我們與同性戀者同行。 我們明白大多數基督徒之所以反對同性戀,是基於聖經的經文。我們肯定聖經是信徒信仰與生活的重要權威,所以讓我們從聖經開始,細閱當中的意思。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聖經教授李熾昌博士曾就以下三類被認為與同性戀有關的經文作了些初步的探討:
1. 潔淨律例:利18:22,20:13;
2. 所多瑪的罪惡:創 19:5;
3. 保羅書信:羅 1:26-27,林前 6:9,提前 1:10。
在第一類經節中,當時的潔淨律例列明禁止同性性行為,但不能忽略那些律例亦同時禁止其他的行為,包括剃頭 (19:27) 及衣服不能用超過一種布料縫製 (19:19) 等。更有趣的是,經文也提及有殘疾的、矮小的、長癬的不能當祭司 (21:18-20) 。而 20:13 中的「罪」,原文是血的意思,代表不純潔,例如經血。在那個時代,食猪肉、食無鱗魚、食蛇也被認為是罪惡的。那麼我們便不得不提出擬問:文化及宗教的禁忌是否永恆? 創世記中所多瑪的故事涉及的是群姦,與互相同意之下進行的同性戀行為是兩回事。 羅馬書中的「順性」是指甚麼呢?要了解保羅心目中對本性的理解,可參看林前 11:14-15。保羅在那裡稱男人留長髮也是違反本性的,可見保羅對本性的理解與今天的有一定的差異。 在林前的經文中,「孌童」一詞原文不涉及性行為,乃是柔弱或男子女性化的意思。而「親男色」原文則由兩個字合拼而成,一個是「男」字、一個是「床」字,當然「男」「床」可以聯想到男同性性行為。但是,「男」「床」亦可以指壓迫性的行為,包抱性侵犯,未必指自願的同性性行為。事實上,早期的譯本沒有一個把此兩字譯作同性性行為,及至非常近代,在 1996 年出版的 Today’s English Version 及 1973 年出版的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才作那樣的翻譯。還有一點要留意,就是林前 6:1-10 一段經文的主旨。其主旨在於 6:1,指出教內爭端不能帶到不義的世人面前求審訊。而 6:9 只是作為幾個例子,說明不義的外邦人不能承受神的國,沒有資格審訊教內紛爭。 以上是李熾昌博士對經文的釋義。我們意識到另一條釋義的進路確認以上的經文清楚反對同性戀。我們提出,重要問題是,即使聖經真的存在肯定反對同性戀的經文,是否所有聖經的命令,現代信徒都必需跟隨。事實告訴我們,教會不必遵守所有聖經中的命令。最佳的例子是保羅禁止婦女上講壇講道,今天的教會已開始不遵行。下一個問題是,那麼根據甚麼原則決定遵守那些命令,不遵守那些命令呢?我們提出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命令的背後有沒有充份的理由支持。聖經禁止某種行為,我們便需要根據我們對那行為的認識決定該行為是否具傷害性,才決定是否禁止。例如聖經禁止衣服用超過一種布料縫製,如果不加反省地遵行,便會陷入律法主義,應先了解衣服用超過一種布料縫製有甚麼危險,才決定是否遵行。現代信徒需要用理性及現代知識思考聖經,不應盲目遵行。剩下來的問題是兩個人之間的同性戀行為會否對他人構成傷害,下文再談。
浸會大學宗哲系講師陳士齊博士道出了以聖經律法主義地反同性戀的問題:「將聖經變成一大堆的律法,把路德將恩典置於律法之上的福音精神(the gospel of grace over law)重新取消,而回到改教前天主教所走的老路上去:反同性戀與否,變成在因信稱義以外,為信徒與非信徒、真信徒與假信徒、好信徒與壞信徒劃界的畫蛇添足式判準。這樣子的反同性戀,變成一種反道成肉身精神和反牧者精神(anti-incarnational & anti-pastoral)的行為,也不能正確區分罪與被罪者。我們若有基督道成肉身的精神,就不可能不先去真切關心同性戀者,不先去認識他們,了解他們的痛苦…嘗試理解對方的要求其實是從困苦中發出的!若真以道成肉身的精神面對同性戀,就應如雪爾敦在《跟隨他的腳蹤行》(Sheldon, In His Steps)中所描繪的,先問問:若主耶穌今天面對同性戀者,他會怎樣做?」
要避免聖經律法主義,讓我們先了解同性戀更多,才決定它是否「罪」。首先,有人認為同性戀是天生,有人認為是後天兒時經驗形成。我們辜且把同性戀當成後天兒時形成,那麼同性戀仍然是早年形成、非主動選擇的性傾向,是被當事人發現,而非被當事人刻意形塑,當事人可說是無辜者。第二,同性戀會否造成身體傷害呢?有醫學研究指出,肛交有一定危險性,所以安全的同性性行為是不容忽視的。但重要的是,兩人之間的同性性行為對第三者不構成身體的傷害。情況就如兩個人關在房內抽煙一樣,雖然對身體無益,但未能因此算作不道德或者犯罪,因為不傷害房外的第三者。第三,同性戀是否違反自然?自然界中,差不多所有異性繁殖的動物中,都有同性戀的成員。同性戀恰恰是自然的一部份。第四,那麼社會家庭價值呢?同性戀者屬很少數,少於百分五,不可能對異性婚姻造成衝擊。即使讓所有同性戀者結婚,一百對夫婦,有九十五對都仍然是異性婚姻者。同性戀者也不可能威協異性戀者組織家庭的權利和當中享有的褔利,所以不會損害家庭價值。第五,同性戀是否不道德?基於同性戀是一種類比異性戀的性傾向,我們提倡把同樣嚴格的異性戀道德標準套用於同性戀者身上,鼓勵忠誠、一生一世的關係,譴責濫交、姦淫、及變態(如孌童、人獸等)行為。第六,同性戀是否破壞了神造男造女的異性結合設計?神的創造是奇妙而美好的,令人讚嘆及感恩。但自然界也有不完美的地方,讓我們學習愛與包容,例如我們身邊也存在一些身體或智能上有障礙的人,我們更應多加愛心相待。即使把同性戀當作是一種缺陷或病,我們更應多加愛心、接納、及支持。
基於以上對同性戀的認知,我們認為反對同性戀的經文,像反對婦女講道的經文一樣,有其文化背景,今天的教會需要小心謹慎處理。大家想一想,婦女講道,二十年前很多信徒極力反對,今天的同性戀,情況會否重複二十年前的婦女講道爭議呢?
早前,香港社會就著政府應否為「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一事出現激烈討論。我們雖然贊成立法保障社會中的少數弱勢群體,但也認同維護宗教言論自由的重要性,所以希望教會的言論能得到妥善的保護及豁免。我們不希望看見有人因為基於宗教理由提出言論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最近,有部份海外教會開始為同性戀者舉行「同志祝福禮」。我們認為「同志祝福禮」是良好的折衷辦法。「同志祝福禮」不是婚禮,這點非常重要,它表明同性戀者進入的不是婚姻。這樣,教會所堅持的婚姻的神聖便得到充足且清晰的宣示。而「同志祝福禮」的作用在於表明教會鼓勵忠誠,一生一世的關係,也即是同時譴責忠誠關係以外的不道德性行為。讓兩人公開承諾開始一段終生、貞潔的關係就是對道德的最高表彰。
我們呼籲基督教中主內的弟兄姊妹接納彼此間的差異,求同存異,以愛心互相包容,一同追尋真道,向美善邁進。
歡迎大家與我們作進一步交流。
祝主內平安!
28 November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