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18:22)

 

"若無世人,一切萬法本自不有,故知萬法本自人興;一切經書,因人說有。"

我來大膽假設推論(大家無須認同附和),所有宗教其實都是在肯定同一真理,引領人開悟同一心性。世界之所以有不同宗教派別之分,是因時因地因人的體悟不同,而對真理賦予各種不同的面貌和闡釋。

古時的人在述說真理時,囿於當時知識環境所限,難免滲入主觀因素,在詮釋真理的同時,無可避免地也在「創造」真理。古時的人認為神具有男性的氣質,真理述說者無可避免地會作出類似這方面的述說;古時的人認為女性地位低於男性,真理述說者無可避免地也會作出類似這方面的述說。當古時的人普遍非難同性戀,世界上大多數的古老宗教自然而然也是「義無反顧」地反對同性戀。
現代教徒要做的是要去檢視修正那些古老經文教義中存有的偏見偏識,而不是去遵從那些偏見偏識。

宗教信仰的目的無非是為增進全人的幸福,解經釋經也應依循此一原則。(如不,世上不會有第一起器官移植手術。)

我看不出我們的隔壁住了一對同性戀人會使地球毀於一旦,相反,繼續拒抗排斥非異性戀者絕對有可能會為人類社會醞釀另一場人間浩劫。(我不希望歷史悲劇重演。)


 

d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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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ollowing was the response of me and my wife to an anti-gay e-mail)


 

關於同性戀


 

各位弟兄姊妹:
 
大家好。
 
我們是聖x會會友。聖x會在同性戀的立場上是多元的,美國聖x會亦已按立同志主教。我們便支持同性戀者。就我們有限的經驗,聽同志朋友分享,他們絕大多數都是在青春期開始時發現自己的同性性傾向,通常在十三四歲左右,可見同性戀,與異性戀傾向一樣,是一種被發現的傾向而非當事人主動選擇的,所以同性戀傾向不是罪。有說同性性行為是罪,同性戀者應該遠離同性性行為之罪,改行異性性行為。我們認為要求同性戀者改行異性性行為等同要求異性戀者改行同性性行為一樣殘酷。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我們(異性戀者)既不願被迫作同性性行為,所以也不應該強人所難。
 
二千年前個別聖經作者對同性性行為表達負面評價,相當大的可能性是基於當時對同性性傾向的無知,所以在缺乏充份理解之下作出了錯誤的判斷。今天我們讀聖經,應該結合現代的科學知識,才決定甚麼是真理,甚麼是今天應採取的立場,不能把一本古書的意見盲目地照單全收。更重要的是,基督徒應該學效耶穌,靈活地以聖經寬容地愛人,而非死板地以聖經定無辜者的罪。
 
祝好!


 

17 June 2008